牡丹江市统计局落实国家统计局贸易外经司开展2017年贸易统计数据质量专项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统计局,开发区经发局:
为落实《国家统计局贸易外经司关于开展2017年贸易统计数据质量专项自查工作的通知》和省局专业处《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贸易外经司关于开展2017年贸易统计数据质量专项自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我市专项自查工作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1、此项工作是统计系统在新形势下,核查历史数据,提高数据质量的重要举措,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地统一认识,认真组织实施,按规定时间完成相关任务。
2、我市专项自查工作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在前期限上法人企业核查基础上,增加限上个体经营户、限上产业活动单位、限下样本单位,至9月底结束,期间省局将派有关人员赴各地督导,10月底前完成自查结果的整理汇总,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上报市统计局贸易外经科。
联系人:金刚
电话:6560762
牡丹江市统计局
2017年8月31日
国家统计局贸易外经司关于开展2017年贸易统计数据质量专项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贸经处、福建调查总队商业处: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央深改组会议精神,我司部署了贸易统计数据审核工作,进一步加强数据质量检查,并反复强调提高贸易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性,要求各省加大力度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但各地在统计基础工作和数据质量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对贸易统计数据质量与统计效率和即将开展的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数据衔接等产生负面影响。为此,我司要求各地开展一次贸易统计数据质量专项自查工作,对存在的数据质量问题予以整改,期间我司将派有关人员予以督导,请各地按照《2017年贸易统计数据质量专项自查工作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17年贸易统计数据质量专项自查工作方案
国家统计局贸易外经司
2017年7月26日
附件
2017年贸易统计数据质量专项自查工作方案
一、自查目的
对2017年贸易统计数据质量存在的问题予以整改,加强贸易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
二、自查范围及对象
(一)统计单位。
1.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2.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样本单位。
(二)统计指标。
1.主要属性指标:行业代码、城乡代码、单位规模、经营形式、零售业态
2.主要经济指标
(1)基层数据:商品销售额、零售额、营业额、主营业务收入
(2)综合数据: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额、住宿和餐饮业营业额
三、自查主要内容
(一)统计单位。
1.统计单位的真实性。
检查统计单位是否真实存在。限上新入库单位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统计单位实际情况,统计单位的营业状态是否准确。限下样本单位是否符合抽样要求。
2.统计单位的规范性。
检查单位类型。视同法人单位的限上产业活动单位是否符合法人条件;限上和限下产业活动单位是否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
检查限额标准执行情况。达到限上标准的单位是否进入联网直报统计范围,是否存在违规退出情况;限下抽样框中是否存在达到限上标准的单位;同一统计单位是否同时存在于限上单位调查库、限下单位抽样框中。
检查行业界定情况。首先检查统计单位是否属于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行业大类,再根据主要业务活动确定行业中类及小类。主要业务活动不能单纯参照《营业执照》,应以企业实际经营为准。
3.统计原则的一致性。
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行业统计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应按经营地原则进行统计。
检查限上法人单位数据是否符合法人在地统计原则。限上法人单位所报送数据不得包含其子公司、其他行业法人、外地法人、加盟企业单位、个体户分店等的数据。
检查限上产业活动单位是否为其他行业法人下属产业单位,同行业产业单位不得入库,以避免统计数据重复上报。
(二)统计指标。
1.属性指标
检查城乡代码、行政区划代码、经营形式、单位规模、零售业态等指标是否有空项;检查城乡代码、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经营形式是否与统计单位实际情况一致;检查单位规模与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的匹配情况;检查零售业态与行业代码是否匹配。
2.业务指标
(1)检查商品销售额(营业额)的统计口径是否正确,是否仅包含下属同行业产业活动单位的数据。
(2)检查是否存在因填报口径变化导致数据变动过大的情况,填报口径应保持一致性,不能因填报口径变化(业务范围、商品类别、报告期等)影响数据的可比性。
(2)检查商品销售额(营业额)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数值关系是否合理。
(3)检查批发和零售业企业的零售额占商品销售额的比重(特别是零售额变动趋势波动大的企业)。
(4)检查汇总数据主要分组结构的变化,包括行业结构、规模结构、城乡结构、登记注册类型结构、经营形式结构、业态结构等。
(5)检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商品零售额、居民消费支出、最终消费支出等指标间的数量关系是否合理。
四、自查组织实施
各地应认真组织实施贸易统计数据质量专项自查工作,对所辖范围内的统计单位、主要统计指标进行全面自查,并做好业务培训、统计调查数据采集、基层数据审核与综合数据分析等基础性工作,做好数据质量控制的管理,落实好统计制度和数据质量控制的要求。各地也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增加核查内容。同时应注意,整改过程中对于扭曲2017年市场运行趋势的情况,应结合统计可比性原则进行修改,修改情况应及时并上报我司市场处。
五、自查时间安排
(一)10月底前完成贸易统计数据质量专项自查工作。
(二)11月底前完成自查结果的整理汇总,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并以邮件形式上报我司市场处。
联系人:刘洋 010-68782559